3.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在落实人员工资、人员经费在内的各级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各县(市)财政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居民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每半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4.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规范收支行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落实补偿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统筹考虑本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改变“以药养医”的格局。
四、多渠道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
各县(市)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08〕28号)的规定,设置村卫生室村医岗位,按照500人以内的行政村设立1名村医岗位、500名以上的行政村设立2名村医岗位的配置标准,通过公开招聘医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回到本村和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人员,充实村医岗位,村医岗位的配置随着人口的递增而不断增加。按行政村数及所辖人口测算,全地区共需配置270名村医,其中:哈密市178名、巴里坤县60名、伊吾县32名。
(一)各县(市)要进一步提高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当前公益性岗位的补助标准(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执行,以稳定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同时,要考虑农区、牧区和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坚持越艰苦待遇越高的原则,适当提高其补助标准;对于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除享受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外,还享受自治区给予持证村医800元的补助。
(二)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核定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力和服务人员数量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其承担,并相应落实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