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规划中兼顾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为基层发挥中医药的简、便、验、廉优势创造必要条件。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其中:中央财政按人均20元标准补助、自治区财政按2元标准补助,剩余3元由地、县(市)财政分级承担(地区财政补助15万元,哈密市财政补助132.96万元,巴里坤县财政补助30.72万元,伊吾县财政补助6.51万元)。各县(市)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费用由事发地的地、县(市)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30天内拨付到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精神,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各县(市)财政按照2012年人均8000元全额预算,并逐年提高至2015年人均10000元。人员招聘及培训所需支出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初人才培养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并逐年递增。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1元、医保基金承担7元(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承担城市参保居民7元/人次,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承担参合农牧区7元/人次)。
发展改革、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实施一般诊疗费工作将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等财政补偿政策挂钩,未按规定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享受“以奖代补”等财政补偿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每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一般诊疗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种违规行为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扣减挂钩,有效预防违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