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各县(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建立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效运行、医务人员发挥才干的体制机制,维护好广大医务人员的利益,发挥好他们的作用,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绩效工资、调整岗位、续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机构的意见。对离退休医务人员给予相关政策上的支持,鼓励离退休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改革。
各县(市)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过程中,积极落实公立医院机构补偿机制,合理调整医疗技术价格,真正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营造有利于医务人员发挥才干的执业环境,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引导地区二级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改善医疗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一)补偿范围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补偿渠道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