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1〕111号),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纳入政府主导、自治区统一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统一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编制采购计划,按照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跟标采购,做好购销合同的签订,药品采购计划申请、药品验收入库、药款上缴支付,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工作。
4.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现有库存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一律取消药品加成,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自治区采购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5.做好基本药物制度信息上报工作。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资料、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各项数据统计口径要一致,来源必须可靠,做到有据可查。对采集的数据要进行逻辑性、合理性审核,并结合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分析评价。
6.加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管。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管理机制。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定并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公布监督电话,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五)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
1.建立外部绩效考核机制。各县(市)卫生、人事部门依据卫生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健康需求、服务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量,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每半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考核。
2.建立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制定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综合考核和激励制度,每季度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切实提高县(市)级以下卫生技术人员的待遇。
3.绩效考核审核和结果的运用。各县(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考核优秀、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规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扣减相应的财政补助经费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收入紧密挂钩,并作为机构评先和人员晋级、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奖优罚劣,确保医务人员积极性得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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