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疗,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医疗护理,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康复服务等,并通过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家庭医生上门服务等形式,不断扩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开展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承担辖区内居民的健康保健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疗等工作。
3.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具备条件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提供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中医民族药,并提供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
各县(市)编制部门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科学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以县(市)为单位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编制、人事部门在人员动态调整时应征求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统筹安排。
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1)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优先满足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专业和中医药岗位需要。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90%。
(2)实行竞聘上岗
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聘任制和任期制,由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按规定程序连续聘任。
其他人员的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岗位的设置总量、专业类别、技术等级及数额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做到定编定岗不定人,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进入的人员,以及通过各种公开招聘方式聘用的现职人员中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和其他具备同设置岗位专业对应的正规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均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下,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可优先聘用。严把岗位任职条件关,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有准入要求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中医药等急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县(市)财政、人事、卫生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竞聘人员范围、确认竞聘人员资格、组织竞聘上岗,确定岗位竞聘程序和聘用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同竞聘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聘期等内容,确立聘用关系,聘期一般为3年。各县(市)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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