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1〕107号),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保障机构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积极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医改的成果。
二、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1.乡(镇)卫生院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等7部门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新卫农卫发〔2006〕11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8〕10号)要求,严格遵循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中心乡(镇)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负责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一般乡(镇)卫生院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对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