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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文物拍卖报批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文物拍卖报批程序的通知
(京文物[2001]92号)


各拍卖公司:
  为加强对北京市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文物拍卖申报审批程序。经我局研究决定,今后任何涉及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的拍卖,一概以来文形式(申请或请示)报批,另将拍卖标的申报表及拍品清册(一式两份)作为附件,一并报呈。来文请示中应含括拍卖类别、预展时间、拍卖时间、上拍件数、拍卖地点等。其中“大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小拍”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批,同时“大拍”需附拍品照片及复出境文物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复印件)。
  来文一律先送交北京市文物局办公室进行公文收转研究、办理,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市文物局将委托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对拍品进行实物鉴定,待鉴委会鉴定意见签署后,我局将以公文形式批复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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