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附件1:
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 砍伐补偿
| 移植补偿
| 合理密植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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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等鲜果
| 130元/株
| 13元/株
| ≤80株/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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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石榴、山楂、板栗等干果
| 100元/株
| 10元/株
| ≤80株/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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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 萄
| 30元/株
| 5元/株
| ≤330株/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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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 园
| 6元/株
| 2元/株
| ≤1000株/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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