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措施
(一)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盐发\[2009\]18号)精神,市级财政(含盐都区、亭湖区、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出资1亿元,并争取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及奖励扶持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吸引一流的创投管理团队,引导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创业投资领域,推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研究提出。其他县(市)可参照设立。
(二)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认真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苏财税〔2007〕95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抵扣等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奖补力度。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并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盐城本地企业的,每年由同级财政按照其新增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创业投资企业对我市累计投资额度占其总资产50%以上的,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返还。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本地新兴产业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可对经认定的投资损失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助。
(四)鼓励引进高层次创业投资团队。对新设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比照享受市委办和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的意见》(盐办发〔2010〕54号)、《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的意见(试行)》(盐办发〔2010〕55号)以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185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返还;在高级管理人员家属随调方面,从优安排。
(五)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产权交易所等产权交易平台的作用,探索设立苏北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鼓励采用股东回购、管理层收购、第三方收购、可转换债券、公开上市等方式为创业投资资本提供退出渠道。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估、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信息、财务、专利、项目、资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逐步形成相对完备的服务体系。适时筹备成立市创业投资协会,加强行业协作,逐步形成创业投资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创投项目推介等活动,并加强与国内外创投机构和组织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