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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水产品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和生产者(销售者)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

  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水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水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九条 水产品名称应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标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或者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第十条 水产品产地的标注:捕捞产品应标注捕捞所在的区域名称,包括水域名称和捕捞船名称;养殖产品应标注养殖地所在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的名称;初级加工水产品应标注初级加工地所在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的名称。

  第十一条 水产品生产日期应按照以下规定标注公历年、月、日。

  捕捞水产品标注捕获日期。

  养殖鲜活水产品标注起捕日期。

  初级加工水产品标注生产日期。

  分装水产品应标注生产日期、包装日期或销售日期。

  第十二条 标注水产品质量等级的,应当同时标明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三条 依法获得认证的水产品,应标注认证标志。

  未依法获得认证的水产品,不得冒用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转基因水产品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标注。

  第十五条 倡导具备产品质量追溯条件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可追溯编码标识,标识内容应包含第二章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包装水产品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如包装材料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使用获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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