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1年9月13日以粤海渔函〔2011〕734号发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水产品可追溯制度,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标识管理规定),结合本省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产品,是指来源于捕捞、养殖,未经加工或者仅经分割、保鲜、冷冻、干燥、盐渍、包装等初级加工的食用水产品,包括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头足类及两栖爬行类等。
本细则所称标识,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都须遵守标识管理规定及本细则。
进出口水产品的标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当地渔政部门负责查处。
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水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标识要求
第六条 水产品标识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它误导性内容。
水产品标识根据其贮藏、运输特点分类设计,其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预包装产品标识不得小于3厘米×2厘米,散装或裸装产品标识不得小于12厘米×10厘米。
第七条 水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的,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