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
(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市委常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提拔任用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缺席的市委常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常委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市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成员的意见形成决定。
10.每月20日发放下一个月度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征询单,征询对象主要为市委常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纪委等有关方面。议题征询单由市委办公室负责汇总。各方面所报的议题列入常委会安排方案后,市委办公室应及时反馈有关方面;未列入的议题也要及时反馈。凡列入市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要求认真做好准备。
11.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市委常委会每年召开1-2次民主生活会。
12.每次市委常委会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重要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由市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市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市委常委会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市委常委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13.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市委常委会的,市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四、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1.市委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市委常委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常委主持召开的办公会或会办会可印发市委常委办公会议纪要。
2.市委常委要带头对市委常委会形成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委督查室具体负责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
3.市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市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市委常委会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4.市委常委会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可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
五、文件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