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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6.市委常委会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党组(党委)、部门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市委常委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重大决策的方案,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作出评估。坚持和完善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党外人士民主协商制度。继续坚持市委常委联系基层工作制度,加强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市委常委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时间全年不得少于2个月。
  7.市委常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市委常委会在讨论议题时,市委常委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市委常委会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常委会讨论表决。市委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市委常委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市委常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市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8.市委常委会议题,由市委书记确定。市分管领导和各有关方面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经市委办公室汇总,由市委秘书长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市委书记审定。凡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并征得分管市领导同意;议题主办部门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由分管市领导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汇报。市委常委会议题的安排应适量,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项议题都应根据内容,明确汇报人、汇报时间,并通知汇报人做好充分准备。每次市委常委会的议题,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外,应提前1-2天书面通知每位常委。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由市委办公室提前1-2天分送每位常委和列席常委会的同志。
  9.凡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干部,涉及提拔使用的,市委组织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市委常委会提供考察材料。会议不搞临时动议。市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由市委书记和有关常委酝酿后提交常委会讨论。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市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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