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安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淮发〔2011〕29号 2011年9月3日)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按照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常委会集体领导作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制度,提高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
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淮安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5.坚持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淮安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2.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审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对全局有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