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广元市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申请表;
(二) 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 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项目证明文件;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许可使用单位取得的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所申报工作项目使用。
第十四条 市、县区测绘主管部门须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及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理信息数据。
财政投资完成的地理信息数据由广元市测绘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四章 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 广元市测绘局须建立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制度和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机制,避免资源浪费。
各部门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专题地理信息系统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 广元市测绘局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元市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相关规定,统一数据格式。
第十七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须支持和配合本级测绘主管部门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五章 审核与公布
第十八条 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和公布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由国家、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审核的以外,由广元市测绘局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报广元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使用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经相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市(州)、县(市、区)界线长度、位置及行政区域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