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财政投资完成的地理信息建设项目,由承担该项目单位向广元市测绘局汇交地理信息数据副本和目录。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批准与广元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合资、合作,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信息建设项目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向市测绘局汇交地理信息数据副本和目录。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地理信息建设项目,由该项目出资人向广元市测绘局汇交地理信息数据资料。
地理信息数据汇交参照国家测绘成果汇交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理信息建设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地理信息建设项目的单位在该建设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广元市测绘局汇交地理信息数据副本和目录。
辖区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广元市测绘局汇交上一年度的地理信息数据副本和目录。
第七条 广元市测绘局在收到汇交的地理信息数据副本和目录后须出具汇交凭证。
广元市测绘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地理信息数据目录。
第三章 提供与使用
第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广元市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除此之外,地理信息数据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政府决策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提供使用。
第九条 凡需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提出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元市测绘局办理审批手续。
地理信息数据的保密等级和要求、准予使用的范围等在批准文件中告知。
第十条 地理信息数据保管单位凭广元市测绘局的批准文件向使用单位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须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使用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向广元市测绘局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工作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须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