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广元市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以下简称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共建共享与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销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和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数据,是指通过地理信息建设项目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条 广元市测绘局负责广元市地理信息数据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建设、管理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和使用的具体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有关的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公布、销毁地理信息数据须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地理信息数据安全。
第二章 汇 交
第五条 地理信息数据依法实行无偿汇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