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对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记录备案的通知
(京文物〔2003〕485号)
各文物商店、各文物拍卖经营企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文物局的指示,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我局备案。备案材料一式三份:我局依法保存一份,由我局转报国家文物局保存一份,申报单位由市文物局审核盖章后自行保存一份。
备案材料每年报送两次,A4规格制表成册,上半年报送时间为6月10日----30日止;下半年报送时间为12月10日---30日止。我局将依法为备案材料保密,并做75年的长期保存。望各文物商店、各文物拍卖经营企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