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重点房屋的修缮标准
第七条 重点房屋(保护院落、中式楼、西洋楼、临街景观建筑等)的修缮,在达到一般房屋修缮要求的基础上,应当更加突出地方民俗和风貌特色。
第八条 房屋的修缮
(一)屋顶应采用传统形式;如合瓦、筒瓦和仰瓦灰梗等。屋面经整修后应达到整体平顺,无塌陷、倒喝水等缺陷,脊件完整,檐口平直,瓦件齐全,瓦垄(灰梗)顺直。
灰平台直恢复挂檐板或瓦檐口的传统形式。
(二)外露墙面应采用传统砌筑形式。
(三)街门、窗应按原有形制恢复。院落内房屋门、窗宜采用中式门、窗的传统形式,与房屋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四)油漆彩画的颜色应以传统色调为主。垂花门等重要部位应做彩画。
(五)石活宜尽量保留,可通过归安、拆安、粘补等做法进行维修;达到外观整齐、坚固。
砖雕、木雕、石雕等装饰性构件应保留,并按原形制进行恢复、修补。
第九条 保护院落和景观建筑的修缮
(一)保护院落宜恢复原有格局,一般由正房、耳房、厢房、倒座、抄手廊、院墙、影壁和大门等建筑物组成。修缮后应达到层次清楚,适当绿化,展示北京居住文化的风格特点。
四合院的宅门主要有广亮门、金柱门、蛮子门、如意门、随墙门、西洋门等形式,修缮后应恢复原有形制。
院墙帽的传统做法一般有花瓦顶、真硬顶、宝盒顶、馒头顶、假硬顶、蓑衣顶、兀脊项等,修缮后应达到与房屋、门楼相应。
(二)中式楼、西洋楼、临街景观建筑的修缮,应突出主体建筑的年代特点及原有风貌。
第十条 胡同的肌理应保留,尽量恢复其历史风貌,体现古都的传统建筑文化。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有特定历史文化价值的院落或房屋,应当按照其历史原貌进行恢复性修缮;保留其历史风貌。
第十二条 各种设施、设备安装应与保护区风貌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