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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房[2004]293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区县文委:

  现将《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房屋风貌修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规范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行为,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保护区房屋修缮应按照保护区详细规划进行,达到住用安全,设施较完善,体现北京传统民居的文化特色。

  为提高房屋质量、降低造价,允许使用现代建筑手段修缮、恢复房屋原有风貌。

  第三条 保护区内房屋的安全鉴定、修缮施工、白蚁防治和防火等应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房屋的修缮标准

  第四条 房屋修缮后应达到外观整齐,色彩协调

  (一)屋面一般应采用灰色调。

  砖混、钢筋混凝土等现代建筑结构形式的平屋面应改为坡屋顶。

  更新修缮时不得采用水泥瓦、石棉瓦、瓦垄铁等与保护区风貌不协调的屋面材料,现有石棉瓦、瓦垄铁等屋面应予拆除。

  (二)外露墙面应以青砖色调为主,可以采取拆砌、抹灰勾缝、涂料粉饰等做法处理。

  (三)临街门、窗宜采用中式门、窗的传统形式,如采用现代建筑材料,应与房屋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四)房屋外露部位每5-10年应重新进行涂饰。

  第五条 院落修缮后应达到格局整齐;院内无违法建筑;院门、门楼整修、油饰见新;色彩协调;院墙以青砖色调为主,无明显风化、酥碱、脱落、剥落等疵病。

  第六条 胡同修缮后应达到:标识明显,脉络清晰;两侧无违法建筑;地面平整、坚固,排水通畅;整条胡同两侧建筑的色调基本一致,与周围的建筑、环境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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