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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办理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有关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0日)修改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办理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有关规定
(京文物〔2003〕456号)


  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办理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单位,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改变后的使用性质;变更文物建筑使用性质的理由。
  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3、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
  4、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5、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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