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0日)修改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有关规定
(京文物〔2003〕454号)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建设工程实施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加盖公章。
2、计划任务书(计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4、有关保护措施的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
5、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
原址保护措施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等各项规定。能够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且对文物单位本身及环境风貌有改善。有保证原址保护措施能够落实的资金。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原址保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申报承担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单位,如涉及文物修缮等保护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相应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