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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提交材料的有关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0日)修改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提交材料的有关规定
(京文物〔2002〕276号)


各区县文委、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使认定工作更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单位,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拟报文物保护单位的现状照片、历史沿革、地址、产权归属、上级主管单位、现存文物建筑的保存情况,拟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2、有关专家对拟报文物保护单位的评价和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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