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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0日)修改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
(京文物〔2002〕271号)


各区县文委、市级以上文保单位管理使用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2、计划任务书(计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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