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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施行《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施行《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批复
(京政函〔1999〕110号)


市人防办:

  你办《关于请求市政府批复转发〈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请示》(京防办文〔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办制定的《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精神,认真组织好本市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做好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于保障人民防空警报的畅通,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具有重要意义。规划、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人防部门,提供方便条件;各地区人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所辖地区内的人防警报设施的管理;人防警报的设点单位要加强对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必要的资金供应,以确保《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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