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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紧急警报:音响6秒,断6秒;反复循环180秒(±10秒)。

  3.解除警报:连续音响180秒(±10秒)。

  其它音响信号,不得与人防警报信号类似或混同。

  第六条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是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1.控制和掌管人防警报发放中心和重要警报设施。批准和组织部分地区警报试鸣。

  2.制订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市规划、电信、供电、广电、广播电视网络中心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人防警报设施建设。

  3.统一组织全市警报改装更新。对已建警报设施迁移、拆除进行审批。

  4.检查、指导下级人防部门及设置人防警报器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进行人防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人防警报设施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5.对破坏人防警报设施的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提出控告。

  第七条 各区、县人防办公室负责所管辖地区内人防警报设施的管理,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警报建设规划,按上级的安排组织警报网点建设。

  2.掌握本地区人防警报设施的布局和技术状况,管理本地区人防警报设施,指导和检查设点单位对人防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适时组织对设备的大修、中修。

  3.对已建警报设施的迁移、拆除进行调查和论证,并将意见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上级批准的人防警报设施安装、迁移、拆除等任务。

  4.及时向市人防办公室报告人防警报设施管理、维护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对本地区违犯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理。

  5.街道人防办公室,依照区人防办公室的指导和要求,管理本地区的人防警报设施。

  第八条 设点单位由本单位人防部门或武装、保卫部门负责对人防警报器维护管理,设在居民楼上的警报器由该楼房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其职责是:

  1.指定专人对警报器配套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建立维护管理制度。

  2.督促检查人防警报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配合市、区、县人防办公室组织实施人防警报设施的安装、调试、迁移、拆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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