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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防办发〔1999〕62号)


各区、县人防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并下发了《关于同意施行〈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批复》。现将《规定》和市政府的批复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施行《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9〕110号)(略)

  附件2:
  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使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保证战时和平时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向全市人民发放警报信号和人民群众能辨别信号,依据《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搞好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全市人民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各有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要通力合作。

  第三条 本市公民有保护人防警报设施的义务,有接收人防警报信号的权力,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第四条 人防警报信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发放,特殊情况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机关命令发放。

  邮电、广播、电视、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和其它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按国家规定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五条 人防警报信号的音响规定与时限。

  1.预备警报:音响36秒,断24秒;反复循环180秒(±1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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