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


  七、防空地下室因使用单位平时需要增加的设备和超过防空地下室本身功能的投资,本着谁使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使用单位有增加投资条件的应与建设开发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开发单位应负责组织新增工程随主体工程同步竣工交付使用,也允许创造条件分期建设交付使用,在土建施工中应按施工图做好预留条件。

  八、当平时某些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发生矛盾时,允许采取一定的变通办法,满足平时使用需要,但必须保证临战时能采取一些可行的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熟练工人即可完成考虑)。在48小时之内完善防护设施,以保证战时防护要求。在设计中应将临战时所需采取的转换措施及作法反映在施工图中,其中所有预制构件要明确施工时一次作好,并要注明存放位置和明确安装要求。
  九、防空地下室平面设计应采取积极合理的技术措施,墙体分隔力求满足平时多功能使用要求。因受地面建筑结构影响防空地下室平面布置无法满足部分平时使用功能时,可采取单建、附建相结合方式,在防空地下室外单建部分人防工程与之配套,其设计应一次完成。使用单位有增加投资条件的,单建工程应与防空地下室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也可施工预留条件,允许使用单位开发利用时投资予以完善。

  十、防空地下室顶板上设有设备房间和给、排水热力管沟,该建筑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不允许跑、冒、滴、漏,危及防空地下室使用安全。

  十一、采光窗布局设计应充分考虑满足自然通风的要求,建筑平面布置有条件的,应在走廊两端的外墙上设置采光窗以改善自然通风的对流条件。采光窗井防水设计应与主体结构相一致,并应在其顶部设置影响较小的防雨棚,在其井底设排水孔口或管道与相邻窗井相通,并利用适当数量的窗井作成集水井,保障排水通畅。

  十二、修建在住宅及公共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几平时使用功能与上部建筑无关时,其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应与地面建筑物的出入口分开设置。可利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或在地面建筑首层占用一定空间作为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其建筑面积应满足平时使用需要,一般应为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5?1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