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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
([92]京防办字第71号)


  为了促进我市新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满足平时使用的要求,保证其建成后在平时能够充分地开发利用,避免较大改造,现印发《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国内、外单位(使、领馆除外)均须执行本措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
1992年11月20日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

  一、为认真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人防建设方针,使我市5、6级防空地下室在确保战时使用的前提下,能在平时做到平战结合,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发挥第三产业提供场地,特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二、在规划居住小区(包括危房改造区)的人防工程时,应统一考虑各单项工程在一定范围内的互相连通,并在适当地点预留待建人防工程位置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的室外出入口。
  三、防空地下室平时的用途应与《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所确定的战时用途相适应,平时用途应考虑相近功能的转换,避免使用功能相差悬殊而对工程进行较大改造,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临战时,能在人防部门指定时间内转换达到战时使用要求,具体落实临战时采取的转换措施。

  四、防空地下空战时使用要求应由市、区、县人防部门研究确定,其平时使用要求应由市、区、县人防部门、建设和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人防部门应对此严格把关。

  五、为满足平时使用要求,设计中应注意满足长期在地下生产、工作、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条件,特别是在平面设计、口部设计以及通风、采暖、防水、除湿、防火、采光、供电、照明、通信、给排水、装修和噪声处理等方面,必须针对平时使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在设计中一次完成。

  六、防空地下室的供电、采暖负荷应在新建居住小区和危房改造区统一安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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