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京防办发[2005]48号)
各区县人防办,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人防工程使用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开发利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开发利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使用及改造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在保证战备功能的前提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人防主管部门因战备或平时其它涉及公共安全原因的需要,可无偿征用已使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腾退。
符合下列要求的人防工程平时可以使用:
(一)已按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
(二)具有与平时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供电、照明及通风措施;
(三)出入口数量不少于2个,且必须具备室外主要出入口。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的设计功能,人防工程平时可用作旅馆(招待所)、宿舍等居住场所、办公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汽车库、商场(店)、超市、医院、餐厅、展览厅及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备有依法核准登记的有关文件,且应具备以下文件:
(一)按有关规定取得的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二)按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三)按有关规定制定的治安管理制度、防火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
(四)管理单位与使用人签订的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
(五)按规定制定的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六)按规定制定的人防工程防汛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