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应结合修建人防面积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文件精神;
3、小区人防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关于执行〈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88〕京防办字第74号)、《关于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的若干意见》(〔92〕京防办字第72号)文件精神;
4、人防专业配套工程设置符合《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机密);
5、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文件精神;
6、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应符合《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机密)。满足居民掩蔽面积指标后,可根据地面建筑的位置、性质和生产生活的需要设置人防专业配套工程;
7、人防工程防化级别、抗力级别应符合《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机密);
8、防空地下室平时用途应与战时用途相协调,且与地面建筑用途相适应;
9、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公示》的要求;
10、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应符合人防规划设计条件所定的人防面积、平时及战时使用功能、抗力等级、防化等级要求;
11、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内容符合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95)(秘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及相关人防专业工程设计规范、人防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12、人防工程施工设计符合人防初步设计批准的面积指标、战时及平时使用功能、抗力等级、防化等级要求;
13、人防工程施工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平面、结构平面及水、暖、通风、电气平面与已审核批准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相符,且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已在人防工程施工设计中进行了修改完善,防护功能设置符合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95)(秘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及相关人防专业工程设计规范、人防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14、人防工程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设计原则,符合《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92〕京防办字第71号)文件精神,并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要求;
15、易地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属于《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中规定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