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复议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防办发〔1997〕26号)
各区、县人防办公室:
为贯彻《
行政复议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复议制度若干规定》,市人防办制定了《北京市人防行政复议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学习贯彻落实。
行政复议是人防法制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虽然自1992年开展执法工作以来尚未有行政复议案件的发生,但各区、县人防办公室仍要把行政复议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从而避免在人防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高人防执法办案效率和质量。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人防行政复议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为贯彻国务院《
行政复议条例》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做好人防行政复议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
行政复议条例》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和本规定。
三、凡符合《
行政复议条例》第
九条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符合《
行政复议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防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予受理,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