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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四、修建防空地下室任务的落实:
  1、各设计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在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中具体安排落实、设计要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八五级人民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技术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面积、资金、材料一律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项目的计划内解决。
  3、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数量、分布和居住小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进行审查,监督平战结合方针的贯彻执行,核发《施工许可证》。
  4、市人防办公室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设计单位送审的初步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防空地下室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和风、水、电平面图等,经审查同意后,再进行下步设计;送审施工图时,应连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一并送审。施工图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将已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设计图(包括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剖面图和防空地下室或其它人防工程的施工设计图)报市人防办公室备查。
  5、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的通用图和有关技术措施的编制。
  6、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和防空地下室的通用图以及有关技术措施,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审批。
  五、防空地下室的质量检查与验收。
  1、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要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当地人防部门的监督。
  2、防空地下室的验收,必须按一九八二年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市人防办公室、建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遵守有关施工操作规程和技术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对发生的施工质量问题,必须记录处理结果,施工单位发现设计上的问题,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未取得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洽商,不得擅自变更原设计做法。
  4、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按图施工中所遇到的问题。
  5、防空地下空(或其他人防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县人防办公室报告,由市或区、县人防办公室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启用,评为不合格的,应限期由施工单位按标准进行返修,未经验收而使用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六、防空地下室的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对防空地下室负有经常维护管理的责任,人防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的普查登记、编号、掌握使用情况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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