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五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本着缩小规模,突出重点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市市政办公室、市人防办公室《关于新建人防地下室切实贯彻平战结合方针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建成后即能投入使用,避免二次改造,使其具有战时能防空,平时能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双重功能,以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几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或成街成片旧房改造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按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如必须利用地下室安装为楼房服务的设备时,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也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在一定占地范围内建筑的多幢建筑符合本条规定时,可自行调剂合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2、城市建设规划确定新建的住宅区,不论是开发性建设或属集资联建,按其规划除执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其余建筑总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地下商业街和其他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具有防护等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4、防空地下室的分布,要考虑掩蔽方便,人员掩蔽工程的出入口距离掩蔽人员的工作、生活点不宜超过二百米。
三、单项普通单层建筑和根据地质勘探报告建在岩石层上或流沙层上的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