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京防办发[2001]74号 2001年10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结合城市基本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以上三类建设项目统称为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防办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人防工程监督站(简称人防工程监督站)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人防工程监督站。人防工程监督站按《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取得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第七条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人防工程施工图纸,经现场核查后,填写《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人防工程报建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