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
(汕府建〔2011〕174号)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汕头经济特区促进和保障濠江区体制综合改革规定》(市政府令第1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管理权限的意见(试行)》(汕市发[2004]10 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和简政放权原则,完善我市中心城区(龙湖、金平、濠江区)建设行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制,现将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方面的权限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市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由所在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中央部属、省属项目、市政府投融资占主体的项目、市审批立项(含备案)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投资、增款、贷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市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下列建设项目由所在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1、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2、投资计划核定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项目。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内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程序
根据上述管理权限划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各区负责核发,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依照规定在汕头建设网( www.stjs.gov.cn )上填报《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纸质材料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备案。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凭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施工准备通知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行政服务设立中心的窗口集中办理 “劳保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缴费手续。办理施工许可涉及的其他手续,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则在各区办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确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将上一季度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