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建〔2011〕173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汕府办[2011]126 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9月1日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将外来建筑业企业取得《汕头市外来企业年度备案证明》列入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二、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局暂不再受理外来建筑业企业申报办理进汕年度备案及年度备案延期手续。
三、对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我市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候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台有关规定后,我局再研究制订相应实施办法。
四、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印发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决定推行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另发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