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一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2012年3月底以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2011 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
自2011年9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在次月15日内缴纳;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四、个人所得税软件升级问题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客户端软件)版本为1.60.10版,该版本支持Windows Vista、Windows 7等系统,已于今日正式发布,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如下两个流程进行软件升级:
1、 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dltax.gov.cn/)→办税服务→资料下载→办税软件→下载“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升级操作指南”、“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升级补丁”,根据操作指南进行升级。
2、登录汕头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dst-l-tax.gov.cn/)→办税大厅→下载中心→软件下载→下载“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升级操作指南”、“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升级补丁”,根据操作指南进行升级。(修改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详细问题可登陆此网站访问)
没有上网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操作指南和升级软件。
五、软件升级问题反馈与政策咨询渠道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客户端软件的使用、数据处理等的技术问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咨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