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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八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成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政策的监督落实、基金的管理运行、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指导县(市、区)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个人账户和本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认工作,支持人社部门建立健全人口基础数据库,并按月向经办机构提供户籍注销、外迁人员等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参保对象中复员退伍军人身份和军龄的确认工作,并按月向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生存状况变动信息;残联组织负责参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单独运行,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l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l000元、1500元十一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补,多缴多得。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统筹地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三条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与缴费标准对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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