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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6]92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把握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涵,依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逐步扩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商业、旅游、娱乐等各类营业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宅与其他用途混合建设用地中商品住宅建设面积达到50%以上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严禁以项目招标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严禁旧城改造项目采用以地换工程或按比例分成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进行。
  二、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出让方式确定后,必须按照国家《规范》规定的程序实施,不得自立标准,自定程序。
  三、各地应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状况,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结合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单宗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规模,原则上特大城市不超过200亩,大城市不超过150亩,中、小城市不超过100亩。鼓励小宗地拍卖。
  四、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供地前必须先进入土地储备库,经批准不纳入土地储备库的除外;凡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进入供地程序。
  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并由取得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
  六、统一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各地必须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如有新的内容需要约定,可增加补充条款。
  七、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用地情况进行复核,对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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