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1〕200号)
省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为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现将有关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省农业厅牵头负责指导示范社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要求建设。通过组织法律下乡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编印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建设工作手册、运用报刊、电视媒体宣传等形式,引导合作社成员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意识。省财政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供销社依据各自职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
二、每年评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0家。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制定省级示范社的评选标准、程序、认定及其管理办法,每年从市级示范社中评选100家省级示范社。
三、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省财政厅确保每年安排省级以上财政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指导扶持100家的示范社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负责对上报的符合条件的示范社优先予以安排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承担农业保险的示范社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负责按照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督促全省各县(市、区)把政策落实到位,并为税务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