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对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而搬迁关闭的工业企业所退出的土地,在供地安排上要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四、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社会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服务业相关培训,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重点培训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不断提升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
(二)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统一培训补贴标准。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参加家庭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获得的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情况,按照每人每课时4元、最高不超过8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实施“家政服务培训工程”,全面提升家政服务员素质。依托有实践经验的大型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及工会培训机构,强化家政服务员培训并安排好就业,全面提升家政服务员素质。以规模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依托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要加大对定向培训的投入,切实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免费培训。对招聘此类从业人员并进行培训的机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建立和完善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的农村劳动者初次参加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低保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人员给予60%的补贴。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