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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促进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完善就业促进体系,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灵活就业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新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三)积极发展中小型企业、扶持做大品牌企业。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家庭服务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被认定为知名品牌的,所在地政府要予以重点扶持。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有关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专项资金,向发展家庭服务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养老院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石政办发〔2011〕40号)的要求,加大养老经费投入力度。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力创办家庭服务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此政策执行期间为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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