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洪府发〔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9月3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加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以下简称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施划、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和提示牌,保证城市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五条 公交专用时间段内(每日7:00时至20:00时),在已设置了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公共汽车左转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提示牌的指示驶离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内公共汽车不得超车。

  公共汽车遇交通事故、车辆抛锚等特殊情况可临时借用其他车道通行。

  第六条 禁止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时间段内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