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37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全省开展了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创建活动,认定了一批转移成效显著、基础工作扎实的充分转移乡镇。随着城乡统筹就业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需要对原来的创建标准进一步修改完善,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和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统筹城乡就业为方向、以促进农村适龄富余劳动力充分转移为目标、以帮扶农村就业困难群体转移就业为重点,以建立完善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为基础,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农民认可、服务满意”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工作。到“十二五”末,力争全省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比重达80%以上,2011年全省创建比重为55%。
二、修订重点
在广泛采纳基层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后的标准增加了申报乡镇所辖充分转移就业村比例不低于所辖行政村总数的80%,配备专职人员的村级平台建成率必须达到100%,实行《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农民求职登记制度》、《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农民创业服务制度》,建立规范统一的服务标准及服务流程等内容(具体标准见附件1)。
三、评估办法
修订后的评估标准将指标体系分为一票否决指标、分值考核指标和加分指标3大类、20项,具体评估办法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进入分值测评,分值考核指标和加分指标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方可认定为江苏省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
四、申报对象
市、县(市、区)确定为当年参加“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的乡镇。
五、工作步骤
(一)每年初(2011年为10月底前),根据全省年度创建工作目标,各市结合本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基础情况,与县(市、区)商定参加创建充分转移就业乡镇的初步名单,并预报省厅。
(二)每年9月底前(2011年为12月底前),经过乡镇自评、县(市、区)审核、市级复核,各市正式上报省厅参加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名单。
(三)次年2月底前,各市对乡镇申报材料按评审要求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将《江苏省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申报表》(附件2)、《江苏省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汇总表》(附件3)上报省厅。
(四)次年3月底前,省厅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网络信息、实地走访查看等方式,对申报乡镇进行评估验收,每市抽查比例不低于申报乡镇数的30%,达到要求的予以命名并给予奖励。
六、退出程序
(一)对照修订后的标准,省厅将对2007年已认定的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进行复评,符合条件的重新认定为充分转移就业乡镇,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原称号。
(二)建立动态考核机制,每年对已达标的充分转移就业乡镇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称号,并通报全省。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作为推进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促进全省城乡就业更加充分的具体行动,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迅速启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各项工作。
(二)省辖市承担检查验收的主要责任,要认真对照标准,严格把关,不压指标,严控进度,并经常进行实地督查指导,确保创建质量,切实把创建重心放在引导农村基层平台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上来。
联系人:王玮、陈骥
联系电话(传真):025-83233807 电子信箱:wangwei@jshrss.gov.cn, chenji@jshrss.gov.cn。
附件:1、《江苏省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标准和评估办法》
2、《江苏省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申报表》
3、《江苏省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