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任一年度内,同一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既符合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也符合企业所得及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奖励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奖励,不得重复申请。
前款所称的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是指申请人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者项目并于退出的同时依法缴纳税款后,对申请人所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的奖励。
第八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后,按照合伙人缴纳所得税所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合伙人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能由一方申请购房补贴或者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只能申请一次,租房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旗下的3家基金申请落户奖励;超过3家的,应当专项专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经营,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发展资金:
(一)申请人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尚未结束的;
(二)因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第三章 申请时间和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发展资金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于下列时间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租房补贴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
(二)营业收入、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奖励和投资企业或项目退出奖励的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20日至8月10日;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发展资金,申请人可以于任一工作日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落户奖励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