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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府金发〔20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规范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工作程序,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工作程序,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等各项活动。

  本规程所称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从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的用于促进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申请及拨付实行政府无偿资助、企业自愿申请、主管部门审定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申请受理及审核。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负责发展资金申请的复核及资金拨付。

第二章 申请人

  第五条 符合《规定》规定条件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申请《规定》及《通知》中确定的各项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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