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公告
(第2号)
《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已经2011年6月23日云南省民政厅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8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促进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根据《
行政许可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三)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组织被撤销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条 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清算报告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书出具的审查结论;
(四)国务院和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社会组织终止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