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项目申报工作完成后,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4、 经专家论证评审后, 由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提出引导资金建议计划, 会同省发改委、 省委宣传部、 省科技厅、 省环保厅、 省国资委、 省农办等部门进行审议。
5、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将部门会审后的引导资金计划建议, 经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核后,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2、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地税、 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 项目有关核准、 备案文件或批文。
4、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交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5、 获奖证书、 资质认证、 诚信状况、 风险投资合同等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五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引导资金计划,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共同下达。
第十四条 安排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资金500万元以上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下达,其中20%为项目竣工验收后再下达。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根据安排的数额一次下达。 股权投资资金的下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引导资金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完成后一年内,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省经信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达产情况; 项目完工后, 应提出申请, 由省经信委(或委托市州) 组织验收小组, 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凡违犯规定、 弄虚作假、 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 除采取撤销项目、 追回全部引导资金外, 并取消其今后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