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领域范围: 主要支持先进装备制造、 新材料、 文化创意、 生物、 新能源、 信息、 节能环保等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包括:
(一) 重大技术研发攻关项目。
(二) 技术改造项目。
(三) 市场培育项目。
(四) 平台建设项目。
(五) 人才支撑项目。
(六) 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七) 有关奖励项目。
(八) 国家重点专项配套。
(九) 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用贷款贴息、 投资补助、 股权投资、 风险补偿、 奖励等支持方式。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对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不重复安排。
第七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单个项目300万元(不含)以上, 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八条 股权投资项目收益50%及股权投资退出时的本金由股权投资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省财政, 继续用作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
第九条 支持标准:
(一) 项目贴息一般按照银行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进行核定, 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 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6%。
(三) 股权投资按有关规定操作。
(四) 风险补偿视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情况确定。
(五) 奖励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查
第十条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查程序:
1、 每年初,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2、 按照通知要求, 省直有关部门重点组织中央、 省属企业项目向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申报; 市州经信委、 财政局组织本辖区企业项目,向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申报。